绥德县人民政府关于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 发布日期: 2022-11-09 14:50:56
  • 来源: 政府办
  • 责任编辑:
  • 【 字体: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绥德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绥德县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统一管辖以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县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已受理的案件由该部门继续办理终结。

二、县司法局作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依法办理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和其他事项,可以以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加盖绥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三、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指引申请人到有管辖权的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向申请人告知。

四、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应当准确告知行政相对人有权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各镇、各部门要加强宣传,确保人民群众广泛知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变化,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绥德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名称、地址及咨询电话:绥德县司法局,绥德县金阳光司法大楼403室,0912-8075070。

 

绥德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