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60160889675/2020-02293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3-01
[ 效力状态 ] 失效 [ 文 号 ] 绥规〔2020〕001-政府办001
[ 名 称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2019年黄河河道采砂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2019年黄河河道采砂权出让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2-10
来源: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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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链接:http://www.sxsd.gov.cn/html/zwgk/xzfxxgkml/zcjd/zctj/202103/34931.html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

现将《绥德县2019年黄河河道采砂权出让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德县2019年黄河河道采砂权出让实施方案

——采取挂牌(协议出让)的模式

为有效利用和合理出让河道砂石资源,进一步规范采砂秩序,促进县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维护黄河“绿水青山”的水生态环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水利部、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榆林市水利局转发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转发《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大北干流晋陕河段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榆政水发[2018]305号)、《黄河大北干流晋陕河段采砂管理规划总体方案》(黄水政[2018]3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决定通过挂牌协议出让的方式将我县黄河绥德县段5个可采区的采砂权进行挂牌出让,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黄河在绥德县城东南由吴堡县康家塔村流入我县境内枣林坪镇石岔村,弯曲向南,流经枣林坪、定仙墕2镇11个行政村,于定仙镇界首(子房沟)村进入清涧县,县境内全长27.98公里,流域有33条河(沟)道直接注入黄河。

二、指导思想及原则

坚持“公开挂牌、有序竞争、规范管理、合理出让”的原则,挂牌出让河道采砂权,进一步规范河道采砂秩序,维护河势稳定、保障行洪畅通、公路等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河道生态环境,确保国家对河道砂石资源所有权益的实现。

三、河道采砂批复情况

(一)可采区。根据已批准的《绥德县2019年度黄河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及实际情况,确定我县可采区五个,总长15.796公里,位置分别为:(1)西河驿采砂区:石岔村至原枣林坪中学,长3980米;沿黄公路对应桩号 k302+616-k306+596,临时出砂点1#—8#。(2)枣林坪采砂区:枣后坪村至鱼家湾(现金水湾)村,长1262米;沿黄公路对应桩号 k308+096-k309+358,临时出砂点9#—10#。(3)鱼家湾采砂区:鱼家湾自然村至寨子墕自然村,长1367米,沿黄公路对应桩号 k309+958-k311+325,临时出砂点11#。(4)沟口采砂区:福乐坪村至沟口村,长6351 米;沿黄公路对应桩号 k316+085-k322+436,临时出砂点12#—17#。(5)界首村采砂区:界首村至绥德清涧交界处,长2836米;沿黄公路对应桩号 k326+760-k329+596,临时出砂点18#—20#。

(二)禁采区。根据禁采区的划定原则和河道采砂控制因素,结合我县河段实际情况,划定我县禁采区4个,长度共计3981米,位置分别为:(1)石岔限高架禁采区:吴堡绥德交界处至石岔村黄河段,禁采长度 1000 米。沿黄公路对应桩号 k301+616-k302+616;(2)水质监测站禁采区:枣林坪中学至枣后坪村黄河段,禁采长度1500 米,沿黄公路对应桩号 k306+596-k308+096;(3)鱼家湾观景台禁采区:枣林坪村以南至鱼家湾村以北黄河段,禁采长度 600 米,沿黄公路对应桩号 k309+358-k309+958;(4)界首码头禁采区:界首码头旅游保护区,禁采长度 881 米,沿黄公路对应桩号 k325+879-k326+760。

(三)保留区。除禁采区及可采区以外,方案对经济效益低、交通运输不便的河段、河道凸岸冲刷段、河道狭窄的河段划定为保留区,共划定保留区2处,河段总长 8.203km。位置分别为:(1)白家寨则保留区:长度4760米,沿黄公路对应桩号k311+325-k316+085。(2)康家畔保留区:长度3443米,沿黄公路对应桩号k322+436-k325+879。

(四)禁采期。每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为禁采期。凌汛期和调水调沙期以黄河防总发布的时间为准,由绥德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突发应急事件临时禁采期以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布通告为准。当黄河发生洪水时或地方防汛部门要求采砂船只及其相关设备撤离河道时,按要求及时撤离河道。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成立绥德县黄河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组织实施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长:刘浩成   副县长

副组长:马   县水利局局长

徐向挺   县财政局局长

     王雪峰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郝月椿   县生态环境保护局局长

郝建荣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探宏   县林业局局长

     李国龙   县水利局副局长

成员由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农村局(渔政)、县林业局、县应急管理局(安监)、县发改和科技局(物价)、县市场监管局(工商)、县文物旅游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电力局各一名分管领导,定仙焉镇镇长、枣林坪镇镇长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本次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的日常工作,马靖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五、挂牌出让依据及方式

(一)挂牌出让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陕西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黄河水利委员会陕西黄河河务局《关于批复绥德县2019年度黄河河道采砂实施方案的函》(黄陕水政函[2019]13号)文件精神,经绥德县委常务会、县政府常务会同意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开挂牌出让采砂权。

(二)挂牌出让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由县水利局委托第三方拍卖公司采取公开竞价的形式进行挂牌出让,出价最高者为竞得者(即买受人)。

六、挂牌出让要求

(一)采砂权有效时间:截止2020年9月30日止。

(二)采砂人:以当地政府、村集体确认的有固定临时出砂点、堆沙场的法人公司(基准年为2018年)。

(三)挂牌出让内容:《实施方案》中批复确定的五个采砂区的采砂权。

(四)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重新申办)。

(五)保证金交纳:每一个采砂人(对象是指法人公司)向拍卖人的委托人交纳保证金10万元(最终依据相关规定来确定具体的保证金数额,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负责监督)。

(六)挂牌低价:根据第三方陕西瑞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编制的《绥德县2019年度黄河河道采砂项目造价书》和县委、县政府常务会议精神及绥德县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委会议纪要,按照300万元确定挂牌低价(5个公司的总底价),且每个公司按照年度可采砂量来计算挂牌低价,并由县人民政府出具相关文件,向社会公告。(详见下表)

序号

采砂区名称

临时出砂点数量(个)

年度采砂

量(万t)

挂牌低价(t/元)

合计挂牌低

价(万元)

备注

(化整为零)

1

西河驿采砂区

1-8#

7.65

15.7

120.105

120

2

枣林坪采砂区

9-10#

1.91

15.7

29.987

30

3

鱼家湾采砂区

11#

0.96

15.7

15.072

15

4

沟口采砂区

12-17#

5.73

15.7

89.961

90

5

界首采砂区

18-20#

2.85

15.7

44.745

45

6

合计

20#

19.1

15.7

299.87

300

(七)出让金的管理使用:通过挂牌协议出让的方式,竞买人获的采砂权后,按照程序向县财政局交付费用,县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分为两部分下拨,一部分以“公司+贫困户”的模式用于脱贫攻坚,占总额的70%,由扶贫领导小组负责安排落实;一部分用于河道日常管理支出,占总额的30%,由水利局下设的河库服务站负责管理并支付。

(八)河段分界线如存在争议的,由属地镇政府具体负责协调处理。

七、组织实施

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每个竞买人只可报名参加一个可采区的竞拍。

(一)竞买人条件和要求

1.竞买人的条件

1)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必须具备采砂。

2)按拍卖的规定缴纳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

3)凡参与本次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的竞买人,必须对绥德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承诺(书面承诺的内容见附件1)。

4)竞买人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协调做好当地群众的思想工作,并能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

5)经营者或负责人无非法采砂和司法、公安、纪检等机关登记备案或其他犯罪行为; 

6)无不良信用记录;

7)2018年采砂整治后无非法采砂行为。

8)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9)本次挂牌出让不接受联合体竞拍。 

2.有关要求

1)服从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采砂范围进行采砂,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属地镇政府管理。

2)竞买人须在区域范围内合法开采河砂资源,不得擅自占用基本农田或耕地,不得危害公路桥梁、渡口码头、水利设施、水质监测站等工程设施的安全,不得损坏运输道路,不得擅自增加采砂设施设备。

3)采砂作业人员要求:采砂船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关证件,方可上船。

4)符合其他有关条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八、挂牌出让约定和履行手续

挂牌成交并通知买受人后,买受人应在挂牌成交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清出让价款,并凭《出让成交确认书》和交款票据与县水利局签订《绥德县2019年度黄河河道采砂区采砂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作业。否则视为拒绝受领挂牌标的,出让方可没收买受人的基本竞买保证金。未竞买成功的竞买者,全部竞买保证金在挂牌会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

九、有关部门的职责

(一)县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挂牌出让工作文件的起草和河道采砂权出让拍卖组织实施等工作;组织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拍卖工作日常管理和协调。

(二)县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监督出让资金的使用。

(三)县水利局:负责制定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实施方案和落实出让手续相关工作,负责可采区规划,合理确定可采区和禁采区、保留区,年度出让总量控制和出让方式;负责协调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工作,具体负责出让后的日常管理。

(四)县自然资源局:协助水利局完善出让手续相关工作,协调矿产资源方面的工作,依法办理土地使用和临时用地许可手续;依法处理违法占用基本农田或者耕地的行为等。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船舶临时锚泊区划定建设工作;负责对采砂船只的采砂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航道与船舶的通行安全,依法查处“三无”船只,督促采砂人办理船舶登记证和船舶检验证,依法配合相关部门查处运砂车辆超载、超限、“洒漏”等现象;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运输道路的管护。

(六)县公安局: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采砂及扰乱买受人合法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确保买受人顺利交接与正常生产。

(七)县财政局: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督促拍卖公司及时将出让款项及时缴入县财政专户等工作,做好出让费的拨付工作。

(八)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九)县应急管理局(安监):负责对采砂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十)县住建局:指导、督促乡镇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各采砂区临时性工房。

(十一)县发改局(物价):负责依法出具我县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格认证结论书;出让后河砂市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对哄抬河砂销售价格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查处。

(十二)县农业农村局(渔政):负责河道可采区内渔业管理工作。

(十三)县林业局:负责河道可采区内湿地管理工作,负责需要占用林地或砍伐林木的审查审批工作。

(十四)县市场监管局(工商):依照工商法律法规,依法配合做好挂牌出让的各项工作,配合做好无证无照采砂违法行为的查处。

(十五)县文物旅游局:负责河道可采区内范围内文物勘探工作,并及时出具相关报告。

(十六)县电力局:依法依规给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企业办理用电报装手续,对违法采砂业人停止供电。

(十七)县行政审批局:负责采砂申请人提供资料的审查工作。

(十八)定仙焉、枣林坪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内参加挂牌出让企业是否存在社会稳定隐患作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切实维护辖区内的社会稳定;督促相关站所依法办理新建的砂场管理用房或工房的临时建筑许可手续;开展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经营期限结束的撤离工作。

十、其他事项

(一)由于河砂随着河床流态的改变而发生变化,竞买人应具有风险意识,在竞买前要对所竞买标段作充分的考察和全面的风险评估。若买受人竞得河段有河砂短缺现象而导致开采量减少,或因竞买人开采能力不足、管理不善引起纠纷、出现不可预见因素、河砂销售不畅或买受人与沿河群众发生纠纷引发停工等原因导致经营亏损或经济损失的,责任自负,委托人和其他行政机关不作任何补偿,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不予退还,不予延长开采期限。

(二)买受人所缴纳的河砂出让成交价不含税金及砂石资源费。

(三)可采区河道生态原貌由县水利局委托县河库服务站进行拍照存档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开采期限内由于买受人开采过度等原因造成河岸崩塌、河道下沉等情况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绥德县河道采砂出让权竞买人承诺书

      

附件:

绥德县河道采砂开采权竞买人承诺书

绥德县人民政府:

为了参与绥德县黄河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本公司同意配合贵政府做好挂牌出让的有关工作,特作以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守法经营。

二、本公司承诺符合以下条件: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公司经营范围必须具备采砂;有符合规定的采砂作业方式;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采砂船及船员证书齐全;无非法采砂与司法、公安、纪检等机关登记备案或其他犯罪行为; 无不良信用记录;2018年采砂整治后无非法采砂行为;非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收到《出让成交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按买受价款一次性缴纳挂牌出让价款,若违约,则视为自行放弃买受人资格。

四、本公司及所属采砂区(临时出砂点)按河道采砂主管机关批准的准采范围、作业方式和开采深度进行开采作业,按照开采周期及控制开采总量开采;不在禁采区、保留区内从事采砂作业,不在禁采区、保留区内设置堆场;不影响河岸稳定,不随意设置障碍影响防洪、通航安全,不破坏堤岸、航道、桥梁、码头、水文等设施;不将采砂权擅自转卖、发包、租赁或以其它方式转让。否则,县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取消本公司采砂资格,收回采砂权,吊销采砂证照。

六、按照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采砂作业方案和安全生产制度,报县水利局备案。本公司所投入的采砂、运砂船舶按规定到交通部门办理船舶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交通部门负责对所管辖的采砂船进行统一编号管理,并报县水利局登记备案。认真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河道采砂生产,与采砂船(船主)签订开采协议和安全生产责任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采砂船的安全生产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对采砂从业人员负责组织岗前培训,对所管辖的采砂船及工作人员负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七、妥善处理当地群众的关系,维护当地的社会稳定。若本公司及所属采砂区(临时出砂点)开采河段需占用当地群众历史习惯耕种、建设砂场用地、运输道路等涉及到当地村委和群众利益的,由本公司及所属采砂区(临时出砂点)自行与当地村委和群众协商解决,签订协议,并给予所在村委和群众合理的经济补偿。与当地村委和群众所签订的有关协议报县水利局备案。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及所属采砂区(临时出砂点)不得开采,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公司及自负。若因占用当地群众历史习惯耕种、建设砂场用地、运输道路等问题引发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本公司必须停业整顿,无条件服从辖区镇政府和县水利局的管理,妥善调处后,报县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才能恢复采砂作业。

八、本公司及所属采砂区(临时出砂点)若需使用基本农田或耕地作为堆放砂石、修建运输道路或者其它用途,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建筑用房必须取得相关部门的临时建筑许可手续。各临时出砂点的船只应当服从海事部门的管理。

九、文明生产,和谐经营,依法照章纳税,自觉维护运输道路的平整和畅通,减少污染。本公司及所属采砂区(临时出砂点)承诺所开采河砂不带水销售,不超载装卸,定期修整和清洁运输道路。并严格执行县水利局河道管理单位划定的环境卫生区域,保证范围内环境整洁。

十、本公司及所属采砂区(临时出砂点)无条件服从行政管理部门的调度和安排。本公司负责统一协调所属各临时处砂点在开采期间认真配合县水利局疏浚河道,确保行洪安全。不服从县水利局管理,严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县水利局有权责令本公司停业整顿。未妥善处理前,本公司强行进行采砂作业,引发纠纷或群体性事件,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县河道采砂权挂牌出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取消本公司买受人资格,收回采砂权,吊销采砂证照。因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公司自负。

十一、本承诺书一式肆份,县水利局、县河道管理单位、承诺人和属地镇政府各执壹份。

                        

                       单位负责人(签字):

                 承诺单位(盖章):  

                  2020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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