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529g/2023-00006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住建局 | [ 发文日期 ] | 2023-11-14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关于张家砭滨河路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 |
关于张家砭滨河路市政工程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根据
公众意见修改情况的公告
张家砭滨河路市政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定了《张家砭滨河路市政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0月7日;2023年10月30日我局组织发改、财政、国土、执法、项目所涉及镇政府、单位和群众代表召开会议,征求对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意见。现将意见征求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汇总并公告如下。
一、意见征求情况
(一)补偿单价过低。
(二)院内平房不在红线范围内,但市政道路建成后与院内平房距离太近,导致小区居民无法通行,应将院内红线外的平房全部进行拆迁,将院子腾退出来。
(三)院内平房拆除后,应将院子给排水及院落进行重新打造。
(四)原公共厕所及院子公共部分应该一并予以征迁。
(五)水电气表的剩余费用由房屋征收与补偿单位统一支付,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各公司联系解决清算。
(六)是否有设计方案,设计方案是否有依据。
(七)新建市政道路距离住户房屋太近。
二、方案修改情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工程和房屋征收工作实际,经过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将方案修改如下:
(一)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属物、房屋装饰装修价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有异议的,可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所以被征收人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二)方案中已把征迁红线外的平房列入征迁范围。
(三)院内平房拆除后,由征收补偿单位对院内给排水及院落重新进行打造。该意见与房屋拆迁补偿方案无关。
(四)原公共厕所与院子公共部分已经在征迁补偿范围内,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住户代表配合分摊,将补偿款分别打入个人账户。
(五)被征收人“水、电、气”表剩余费用的结算由被征收人到有关单位自行办理,房屋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六)张家砭滨河路市政工程方案均是根据规范标准进行设计,与补偿方案无关,不予采纳。
(七)根据榆林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表4.6,因该道路为市政道路宽度小于20,建筑物的高度小于24米。按表4.6规定,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为3米。而本项目修建后最不利位置退让距离为3.3米,能满足规定要求,所以被征收人意见不予采纳。
绥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