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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108260160887138/2023-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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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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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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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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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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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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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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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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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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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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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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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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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条本政策适用于依法在我县注册、纳税、入统,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招商引资企业(项目),且在我 县投资建设对本县经济具有引领、带动作用的项目。不适用于国 家最新出台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禁止准入类项目,“两高” 项目,各类财政性投资、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风电、光伏 发电项目,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房地产开发项目。对落户 我县的重大项目、优质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经县招委会审定后,可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二条用地补贴政策。对符合榆林市优先发展产业方向或 战略性新兴产业、亩均投资高于榆林市亩均效益评价(工业新增 项目规范指南推荐值)同类型A档企业平均值的项目,投产后按 亩均投资高出平均值的百分比,给予土地出让金总额同比例(最 高不超过100%)资金补贴。对政府认定的特投资类项目,按 基准地价协议出让,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购、租购结合等方式使用土地。
第三条生产要素优惠政策。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项目,项 目用电按政策优先享受直供电价或由县财政按直供电价给予补 贴。项目用水、用气享受水、气目录最低价或由县财政按水、气目录景低价给予补贴。
第四条厂房保障优惠政策。对于入驻租用社区就业服务中心标准化厂房且年纳税达到50元/平方米、100元/平方米、300 元/平方米、500元/平方米的项目,按当年租金分别给予5%、20%、 50%、100%的租金补贴,补贴三年,同时可以综合成本价购买标 准化厂房。入驻产业创新园区的项目,项目地的“七通一平”由 园区先行建设。(“七通一平”包括给水、排水、电力、道路、燃气、电讯、网络和场平)。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 万元以上的一产、三产类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奖励;对新引进二产类内资项目, 按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分别按照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六条用工优惠政策。对新引进企业与员工签订一年以上 劳动合同且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新吸纳就业人数达到50人以 上,按照高级职称、中级职称、技术工人分别给予用工企业3000 元/人/月、2000元/人/月、1000元/人/月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补贴三年,每年最多补贴100人。
第七条外商投资奖励。对外商在绥德县设立的直接投资项 目,年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新项目、50万美元以上的增 资项目,按其投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第八条产业延链补链奖励。鼓励招商引资落地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上下游配套,给予延链补链企业一定奖励。 第九条引进人才奖励。对招商引资落地企业引进的高层次 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每引进一名(每 户企业不超过8名)分别给予企业200万元、40万元奖励,分5 年等额兑付。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人才资金池,用于引进高
精尖人才奖励。
第十条金融引导支持。对将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地迁入绥德县的外地上市公司、新三板创新层和基础层挂牌公司,承诺 10年不从绥德县迁出,分别奖励1000万元、300万元、200万 元,3年内按照奖励总额的30%、30%、40%兑现。对符合产业规 划、有资金需求的企业项目,县招委会协助申请榆林招商引资风投基金或产业引导基金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支持中介招商。与绥德县签订合作协议的招商中 介机构或个人,项目落地建成后,引进外资项目按实际利用外资 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引进农业 (含农业加工)和社会服务类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工业类 内资项目,分别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3%0、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强化营商服务支持。实行投资项目前期手续“代 办制”,入驻企业自协议签订后,按照政策规定最短时限协助企 业办理各项落地手续,项目建设期间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由归口包抓服务单位协调解决。各种县级审批手续由县发改科技局(招商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全程代办;市级以上审批手续由行业 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协调办理,并由县营商环境服务中心监督跟进。
第十三条本政策兑现由项目业主向县招委会办公室提出申 请,初核后报县招委会审定,属于《榆林市产业类项目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的按程序报市招委会审定。在奖补支持政策兑现中, 属于市级政策的所涉资金按照市县5:5比例从各自招商引资政 策兑现“资金池”兑付,属于县级政策的从县招商引资政策兑现 “资金池”兑付。县财政每年列支2000万元注入“资金池”, 如本年资金不足时,不足部分按照项目开工时间先后列入下一年 兑付。同时满足本政策及中、省、市其他优惠政策,或满足本政 策多项奖励优惠条件的,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兑现。所涉币种皆为人民币,奖励、补贴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第十四条本政策由县招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不溯既往,根据执行情况适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