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60160889675/2025-00074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绥政农发〔2024〕165号
[ 名 称 ] 绥德县农业农村局 绥德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2026年绥德县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绥德县农业农村局 绥德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2024—2026年绥德县农机购置与 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5-05-29
来源:绥德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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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2024—2026年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陕农发〔2024〕63号)《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4—2026年榆林市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榆政农发〔2024〕205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稳定政策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益,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化“五良”协同配合,助力粮食大面积单产提升、现代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建设,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

(一)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插)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械等有助于主要粮食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以下统称“重点农机”)的推广应用。

(二)坚持有升有降。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农机化发展阶段和需求,实施优机优补,推动差异化补贴。提高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产业发展、辅助驾驶系统、防灾减灾和经部、省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备案的新能源农机等部分重点机具的补贴额;对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不符合当地实际应用情况、群众反映问题较多、实际使用性能较差的机具,采取降低补贴标准、退坡或退出补贴范围的方式处理。

(三)提高监管水平。通过优化升级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物联网管理和监理系统服务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和智能终端与辅助驾驶系统应用,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监管机制,健全多部门联动机制,加强补贴全流程各环节监督管理。

(四)提升兑付效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慢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三、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结合区域内农业生产需要和资金供需实际,确定我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补贴范围”),为21大类46个小类125个品目。

(二)补贴机具

1.常规机具。补贴常规机具必须是全省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具体方案参照省市方案实施。

2.农机创新产品。实施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将农机装备补短板范围内等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以及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创新产品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给予支持。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

1.分档补贴额测算。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省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根据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制定发布的陕西省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区域非通用类农业机械最高补贴额建议一览表,依据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各档次补贴额,结合实际优化参数,制定发布全县补贴额一览表。补贴额保持总体稳定,原则上按年度进行调整。

2.补贴额测算比例。常规补贴机具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上年同档次产品市场销售均价的30%,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规定,围绕重点机具的推广应用,选择不超过10个品目且不超过20个档次的产品提高补贴额(含新能源农机),其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可适当提高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按照不超过40%的比例测算。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档次)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

3.单机补贴限额。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4.补贴比例预警。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档次的实际补贴比例在测算比例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如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农业农村部门经初步调查,对有具体违规线索且违规嫌疑较大的企业,可在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中对涉及的产品或企业先行采取封闭等防范处理措施,并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及时报送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五、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包含中央、省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与使用。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资金兑付执行进度,确保实现三年动态紧平衡。

1.我县结合当地实际,对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当年享受各级资金总额不超60万元和数量上限为20台(套)。对个人当年享受各级资金总额不超20万元和数量上限为10台(套)。

2.根据《榆林市农业农村局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市级推进南部县农业机械化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通知》(榆政农发〔2024〕137号)文件精神,加大南部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倾斜力度,针对南部县丘陵区种植规模小,种植品目不一,种植模式多样,老旧淘汰机具多等现状,根据县域内主导特色产业发展机械化生产实际需求,实施农机购置补贴与应用和报废更新市级补贴政策,拨付我县90万元予以重点补贴。按照我县2024—2026年绥德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确定购置先进性、实用性机械(具)的品目和型号,市级资金补贴比例不超过农机具价格的35%。享受市级补贴的农机具不再享受中省购置补贴。单台农机具市级补贴资金不得超过10万元。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机具,在省级分类补贴基础上,市级资金按照省级补贴额10%的比例累加补贴;针对我县微耕机保有量大、损耗率高、安全性低,探索微耕机报废更新补贴办法,根据微耕机动力(功率)大小,按照报废更新补贴程序,4千瓦一下(含4千瓦)每台补贴200元,4千万以上每台补贴300元。市级资金优先扶持“农机合作社+作业服务队”,提升农机装备能力提升和水平。农户每年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15万元;农机经营服务组织年度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要求,省级财政履行法定支出责任,县级财政也可根据财力情况安排本级资金,共同保障补贴资金需求。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陕西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

县财政部门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并将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组织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一)发布实施规定。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印发本级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同步抄报上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并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全面公开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三)受理补贴申请。县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县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调剂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相关情况。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财政部门因资金不足或违法违规处理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本级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六)组织监督抽查。县农业农村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加强对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核查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开展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要加强对上述情形或行为的摸排调查,及时上报有关信息。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绥德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春胜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副组长:宋渊博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杨亚宁  县财政局副局长

贺鹏林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马小强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副主任

曹巧玲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干部

汪娜娜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干部

高  磊  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干部

孙元正  县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干部

宋雅婷  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主任贺鹏林同志兼任,负责日常事宜。

业务指导电话:0912—5797969,投诉电话:0912—5632862。

此项目由县政府宏观把控,县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牵头协调,县农业机械化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其它相关部门配合。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建立工作责任制,在申请补贴、核实公示、监管与督查、资料管理等方面,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县财政局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为保障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工作顺利开展,5万元用于办公经费支出。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已纳入国家粮食安全考核的内容,年度资金兑付进度不能低于95%。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意识。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深入落实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要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切实提升政策实施管理工作能力水平。

(二)优化办理流程。依托办理服务系统,动态分析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办理补贴申请具体时限,及时预警和定期通报超时办理行为,督促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提高政策实施的信息化水平,推广补贴申请、核验、兑付全流程线上办理,推动补贴机具由人工核验向信息化核验转变。

(三)全面公开信息。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管理。要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实施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认真落实乡村振兴领域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持续强化监管,严惩违规行为,强化农财两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有力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每年12月1日前,县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将本年度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施总结报告报送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024—2026年绥德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绥德县农业农村局   绥德县财政局

           2024年10月30日

附件

2024—2026年绥德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

(21大类46个小类125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5深松机

1.1.6开沟机

1.1.7挖坑(成穴)机

1.2整地机械

1.2.1耙(限圆盘耙、驱动耙)

1.2.2起垄机

1.2.3筑埂机

1.2.4铺膜机

1.3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1.3.1联合整地机

1.3.2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种子催芽机

2.1.2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1.4营养钵压制机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1条播机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根(块)茎种子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3.3秸秆还田整地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1施肥机

2.5.2撒(抛)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1中耕机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3去雄机

3.3.4埋藤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4.灌溉机械

4.1喷灌机械

4.1.1喷灌机

4.2微灌设备

4.2.1微喷灌设备

4.2.2灌溉首部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1割晒机

5.1.2脱粒机

5.1.3谷物联合收割机

5.1.4玉米收获机

5.1.5薯类收获机

5.2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2.1大豆收获机

5.2.2油菜籽收获机

5.3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3.1叶类采收机

5.3.2果类收获机

5.3.3根(茎)类收获机

5.4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4.1秸秆粉碎还田机

5.5收获割台

5.5.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5.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6.设施种植机械

6.1食用菌生产设备

6.1.1菌料灭菌设备

6.1.2菌料装瓶(袋)机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1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8.1.1残膜回收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1割草(压扁)机

9.1.2搂草机

9.1.3打(压)捆机

9.1.4草捆包膜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1.6打捆包膜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6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9.3饲料(草)搬运机械

9.3.1饲草捆收集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1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10.1.1蜜蜂养殖设备

10.2畜禽养殖消杀防疫机械

10.2.1药浴机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1.畜禽产品采集储运设备

11.1畜禽产品采集设备

11.1.1挤奶机

11.1.2生鲜乳速冷设备

11.1.3散装乳冷藏罐

11.2畜禽产品储运设备

11.2.1储奶罐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4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3.3.2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14.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种子初加工机械

14.1.1种子清选机

14.1.2种子包衣机

15.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5.1粮食初加工机械

15.1.1粮食清选机

15.1.2谷物(粮食)干燥机

15.1.3碾米机

15.1.4粮食色选机

15.1.5磨粉机

15.1.6磨浆机

15.2油料初加工机械

15.2.1油菜籽干燥机

15.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6.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6.1果蔬初加工机械

16.1.1果蔬分级机

16.1.2果蔬清洗机

16.1.3水果打蜡机

16.1.4果蔬干燥机

16.1.5干坚果脱壳机

16.1.6果蔬冷藏保鲜设备

16.2茶叶初加工机械

16.2.1茶叶做青机

16.2.2茶叶杀青机

16.2.3茶叶揉捻机

16.2.4茶叶压扁机

16.2.5茶叶理条机

16.2.6茶叶炒(烘)干机

16.2.7茶叶清选机

16.2.8茶叶色选机

16.2.9茶叶输送机

17.农用动力机械

17.1拖拉机

17.1.1轮式拖拉机

17.1.2履带式拖拉机

18.农用搬运机械

18.1农用运输机械

18.1.1田间搬运机

  18.1.2轨道运输机

19农用水泵

19.1农用水泵

19.1.1潜水电泵

20.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0.1.1拉幕(卷帘)设备

20.1.2加温设备

20.1.3湿帘降温设备

21.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21.1平地机械(限与拖拉机配套)

21.1.1平地机

21.2清理机械

21.2.1捡(清)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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