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60160890464/2024-00003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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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四十里铺镇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四十里铺镇人民政府封山禁牧告知书 |
各村及广大养殖户:
为了保护林草植被、促进生态自然修复,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我镇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榆林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现就全镇封山禁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管控区域:包括天然林保护区、林业绿化工程地、经济林种植地、古树名木保护群、镇村绿化区域、灌木林地;景区、交通沿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二、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事项:
1.禁止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2.禁止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
3.禁止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
4.禁止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
5.禁止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标牌等封山禁牧设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处罚。
1.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改正,按每只(头)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2.损坏、擅自移动封山禁牧界桩、围栏和标牌的,依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行政处罚权的机构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四、村委和个人均有义务自觉遵守封山禁牧有关规定。封山禁牧区域内的管护责任人要加强管护巡查,对发现在封山禁牧范围内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上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抗拒、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封山禁牧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监督举报电话:0912-5850222。
绥德县四十里铺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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