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879N/2025-00001 | [ 主题分类 ] | 社会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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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民政局 | [ 发文日期 ] | 2025-03-24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绥政民发〔2025〕34号 |
[ 名 称 ] | 绥德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管理办法(暂行) |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老年人生活保健对象
凡具有绥德县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享受我县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待遇(下称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年满 70 周岁至 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50元;年满80周岁至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年满90周岁至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三、补贴申报
根据老龄工作管理的要求,镇政府要将具有本镇户籍、年龄在6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信息录入《陕西省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年满70周岁申请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填写《陕西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登记表》向所在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村、社区接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后,上报镇政府,镇政府接到申请材料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陕西省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按时进行系统审核,保障申请人自满70周岁当月开始发放补贴。
四、补贴发放
1、补贴按月发放,每月村委(居委)将本辖区内的补贴增减人员初审后,以纸质报表(见附件)报送镇政府,镇政府按月将本镇的补贴享受对象和增减人员审核后,以文件形式(每月5日前)向县民政局上报。并根据审核情况及时对《陕西省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增减人员操作,更新发放数据。
2、补贴采用财政惠民“一卡通”管理系统进行发放,各镇根据人员信息变化审核情况,于每月20日前,做好本月系统日常数据更新维护工作。
4、已享受补贴的老人跨年龄段自然过度。
五、补贴享受对象年检
镇政府每年要定期开展对已享受补贴老年人继续发放补贴的符合性检查,填写检查登记表。上报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对没有按时参加年度检查的人员及时停发补贴,待年度检查通过后再予以发放,需要补发的,不超过12个月的应领补贴总额。
六、补贴停发、恢复发放的情形
已享受补贴的老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终止享受补贴。
1、死亡;
2、未按时进行年度检查;
3、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
4、户籍迁出绥德县行政区域。
上述情形由镇政府核查,并按规定执行停止发放工作。停止发放补贴的人员再次具有领取补贴资格的,包括户籍迁入绥德县,受到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处罚期满等,可重新按规定申报予以发放。
七、补贴发放的监督
镇政府要认真做好补贴申报人员的审定和补贴发放等管理工作,县民政局根据工作需要联合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对故意隐瞒信息骗取补贴的,其骗取的补贴由相关部门予以追回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国家相关部门处理。
绥德县民政局
202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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