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6094/2025-00003 | [ 主题分类 ] | 食品药品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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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绥德县桶装饮用水监督管理制度 |
为切实加强全县桶装饮用水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桶装饮用水生产、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产品抽样检验、违法行为查处等。
一、生产环节监管
1.督促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规定组织生产;加强对生产过程中水源水、原辅材料、生产设备、包装材料等的监管,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要求。
2. 产品出厂检验: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对每批次出厂的桶装饮用水进行严格检验,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微生物指标、理化指标等关键项目;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应附具合格证明,并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销售,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二、经营环节监管
1. 经营资质审查:对从事桶装饮用水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审查其经营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确保合法经营;对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 进货查验记录:要求经营者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桶装饮用水的进货渠道、供应商资质、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留存相关凭证,确保进货产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
3. 储存和运输条件:监督经营者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妥善储存桶装饮用水,防止产品受到污染和变质;检查运输环节的卫生和安全状况,确保运输工具清洁、无污染,运输过程符合相关要求,防止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损坏或污染。
三、监督抽检
1. 监督抽检计划: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桶装饮用水质量安全状况,制定监督抽检计划,合理确定抽检频次、范围和项目;监督抽检应覆盖本地区所有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
2. 抽检结果处理: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依法采取下架、召回、查封、扣押等措施,并责令生产经营企业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彻查原因,限期整改;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并实施重点监管。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生产经营不合格桶装饮用水、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未按规定储存运输桶装饮用水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绥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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