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9675/2022-0086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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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2022-05-11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绥德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的实施办法 |
【媒体解读】绥德县委政法委负责人就《绥德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的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绥德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的实施办法
为了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绥德,严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4〕69号)、《全国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摸排管控工作方案》(公治安〔2021〕2548号)和《陕西省实施以奖代补政策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暂行办法》(陕综治办发〔2016〕1号)、《榆林市易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的实施办法》(榆综治办发〔2017〕21号)、《榆林市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2021〕1号)精神,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综合应用摸排、收治、管控、服务等工作措施,确保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底数清、情况明,确保确诊患者基本服药、医疗保障,肇祸类、肇事类、其他高风险类患者依法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应管尽管”,避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脱管、漏管现象和相关的肇事肇祸案(事)件的发生。
二、工作对象
本办法所称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指有违法犯罪行为、治安滋事行为,或危险等级在3级以上有潜在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被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的易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参照危险性评估3级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管控政策执行。
肇祸类患者是指危险性等级评估在3级(含)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曾触犯《刑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经法医精神病鉴定确认为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的患者。
肇事类患者是指危险性等级评估在3级(含)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中,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应予行政处罚,经法医精神病鉴定或医疗机构医学专业诊断结论、病情评估确认的患者。
其他高风险类患者是指其他有潜在暴力倾向的危险性等级评估在三级(含)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完善以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卫健局、公安局、残联、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和各镇(中心)为重要职责参与单位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由政法委分管领导负责监督、督导、协调主抓工作,镇(中心)和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主抓业务工作,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判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建立健全摸排评估工作机制。以属地镇(中心)牵头,公安派出所、司法所、卫生院、民政办等单位配合开展摸排工作,每年春秋两季(4月、10月),镇(中心)安排,卫生院对危险等级把关,公安派出所提供近年来的危险行为事例,民政、医保、残联、卫生等部门提供享受政策信息,配合对所辖村(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开展集中筛查后,由卫生院按系统上报县卫健委,县卫健委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人员进行危险性评估复核、认定、备案。突发性事件评估由村民委员(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按程序上报镇进行核查处置。
县级各单位负责对所辖企事业单位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筛查并上报辖区镇进行复核。
对于确诊的患者,县卫健局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加强患者的救治和服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收治工作机制。以公安牵头,镇(中心)、村、卫生等单位配合开展,收治住院治疗医院原则上确定为榆林市内精神康复医院。
对评估等级在3级以上,筛查出的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为精神障碍患者,或者已发生、正在发生肇事肇祸行为和有肇事肇祸危害危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按照以下情形予以处置。
1.有监护人的:
(1)家庭有管控能力的,由法定监护人送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2)家庭有管控能力,但法定监护人无能力送治的,由派出所协助监护人进行住院治疗;
(3)经走访发现情绪焦躁、病情不稳定患者,其监护人不愿住院治疗的,由公安部门与监护人签订《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监护责任书》,并通告所在村或居住地,依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4)具有其他应该住院治疗情形,其监护人不愿送治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照工作程序进行处置。
2.无法定监护人或其监护人能力弱的:
(1)由患者近亲属、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向辖区镇(中心)提出申请,辖区镇(中心)向辖区派出所发委托函,派出所负责送医治疗,并由医疗机构在患者病历中予以记录;
(2)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精神障碍患者,由县民政局牵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帮助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治疗。
(四)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机制。以民政部门牵头,卫健等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对生活困难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开展救助工作。卫生院应当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档案,对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定期随访,指导患者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并对患者的监护人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和看护知识的培训。对明确诊断为肇事肇祸行为及危险性评估在3级以上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镇(中心)负责组织公安派出所、卫生院、民政办等单位对申请监护人进行认定,每季度对监护情况进行一次复查,共同审定申领补贴监护人,县民政局按照监护责任暂行办法文件规定的每人每月200元、全年2400元的标准,每半年或一年发放一次。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不执行相关规定,导致被监护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发生肇事肇祸行为的,停发监护管理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建立健全日常管控工作机制。成立以镇(中心)牵头,村(社区)、派出所、镇(中心)卫生院、监护人组成的“五位一体”核查联防管控小组开展工作。对居家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落实居住地“五位一体”日常管控机制;对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医院出具相关病情评估结论,通知其监护人负责接回,监护人不履行接回义务的,医院通知户籍地镇(中心),卫生、公安配合负责接送交由监护人,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户籍地镇(中心)通报给居住地镇(中心),并将患者信息录入县卫生系统,由卫生院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患者相关信息书面通知患者所在的镇(中心),镇(中心)负责落实好“五位一体”管控措施。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镇(中心)、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将加强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控制度建设,作为建设平安法治绥德的重要举措。明确镇(中心)属地管理责任,全面落实摸排、日常管控主体责任和收治、救助的配合责任;明确公安机关收治及配合其他成员单位摸排、日常管控责任;明确卫生部门救治、就诊、随访等业务指导工作职责,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库;明确民政部门救治救助工作主责;明确县医疗保障局、司法局、财政局、残联等成员单位工作保障,用足用活现有政策,最大限度地解决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生活、用药、住院、救治救助等管控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完善镇(中心)和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治理优势,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强化集中收治的协调配合,对人户分离的,由发现地、发现单位报县公安局,由县公安局负责通报患者户籍地。强化镇(中心)和公安的协调配合,对应集中收治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镇(中心)完善《榆林市无监护和被遗弃精神疾病(含强制医疗)患者送治审批表》,做好其监护人工作,联系其监护人或近亲属提供住院治疗医保等相关手续,公安送治。强化部门之间协调,对由公安负责送治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院治疗期间经医保、个人商业险报销后的剩余部分、伙食费等其他生活费用,监护人无能力负担的,按照《榆林市易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纪要》决定的第四条,由县财政局依据市县8:2分担要求,全额拨付公安局予以支付。
(三)强化督导考核。县委政法委将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和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对救治救助和服务管控工作领导重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重视、摸排不细致、收治不扎实、救助不及时、管控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因属地、监管责任不落实、弄虚作假、失查漏管、推诿扯皮而发生重大案(事)件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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