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60160889675/2022-0086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04-2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绥政办发〔2021〕1号
[ 名 称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4-29
来源:政府办
分享: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绥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4

(此件公开发布)

绥德县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促进农村互助幸福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规范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营管理的指导意见》(陕民发【201750号)、榆林市民政局  榆林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规范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榆政民发【2018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互助幸福院是由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进行建设、运行管理,为农村老年人提供就餐休息、文化娱乐、精神慰藉等照料服务的公益性活动场所。

第三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和运行管理坚持“村级主办、政府支持、社会参与、协会组织、自主互助”的原则。

农村互助幸福院责任主体为村委会,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县民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

农村互助幸福院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运行管理方式要符合村民自治和村务公开的要求。

充分发挥村级文化室、健身广场、卫生室的作用,在休闲娱乐、医疗保健等方面为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提供保障。

第二章   入院对象和程序

第七条入院对象:凡本村及辐射村年满65周岁以上,生活能够自理、无精神病、传染病和其他影响集体生活的疾病的孤寡、空巢、留守、五保老人,均可自愿申请入院。

第八条入院程序:入院老人自愿申请,村委会对提出申请的入院对象进行审核,符合入院条件的对象,幸福院与入院老人和子女亲属(监护人)签订入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管理主体、入院老人和子女亲属(监护人)三方责任义务。

第九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必须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协议书、健康档案、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子女或亲属(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等有关材料。

第三章    院务管理

第十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委会),院委会成员由院长、院务委员3-5人组成,实行院长负责制,负责幸福院日常运行管理。院长由村干部兼任,也可由村委会提名从院委会成员中推荐产生,院务委员从本村德高望重、热心老年事业、热衷公益活动的老年人或入院老人中推举产生。院委会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负责本院的管理工作,及时处理解决院内具体事务、调节矛盾、化解纠纷,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村委会反映并向院民通报;

(二)建立入院老人、工作人员花名册,安排食谱,进行就餐登记。

(三)督促专职服务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效完成工作任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农村互助幸福院确定管理员、炊事员各1名(需有健康证),其他服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安排。管理服务人员的聘用由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报酬由村委会确定,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监督,民政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十二条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服务人员负责入院老人的餐饮休息、文化娱乐、精神慰籍及健康教育服务保障工作,接受入院老人监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互助幸福院遵循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入院老人在农村互助幸福院要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室内外卫生整洁,团结友爱,自觉缴纳伙食费,支持院务管理工作。对严重违反院内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者院方有权责令其退出农村互助幸福院并终止协议。自愿出院或被责令出院时,须有其子女亲属(监护人)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农村互助幸福院根据入院老人的实际需求,开展餐饮、娱乐、精神慰藉等活动。院民的食宿收费标准按成本价收取,也可由老人自带的农副食品等冲抵,饮食要实惠、可口、卫生。

第十五条有条件的村委会,可为农村互助幸福院提供一定的粮食、蔬菜种植生产用地,鼓励支持老年人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积极锻炼,保持健康的生活状态。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和管理经费采取政府支持、部门帮扶、村上自筹、社会捐助等办法进行筹集。县财政下拨给每家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经费2万元,优先保障农村互助幸福院水、电、暖、就餐服务支出,确保农村互助幸福院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鼓励、引导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各界人士通过捐赠等方式对农村互助幸福院运行管理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农村互助幸福院财务管理要严格遵守相关制度,做到账务公开,账目清楚,经费、物资账目定期公布,接受入院老人、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借用、挪用、拖延、抵扣、截留、私分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报销与幸福院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财产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条村委会要保证农村互助幸福院场所长期使用、不得改作其他用途,如确需改变报镇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批准,在县民政局备案。

第七章   考核考评

第二十一条农村互助幸福院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评结果,拨付运行管理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