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6108260160889675/2022-0086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2-04-29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 号 ] 绥政办发〔2020〕21号
[ 名 称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绥德县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2-04-29
来源: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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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单位:

《绥德县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414

(此件公开发布)

绥德县教育教学工作督导办法(试行)

 

一、督导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绥德县委、绥德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绥发〔20197号)文件精神,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促进教育工作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坚持以督促建、以评促改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常务副主任一名(总督学兼),下设五个督导小组。总督学在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指导五个督导小组开展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每个督导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2-3名,成员3-4名,负责所管辖区域学校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条  进行大型督导活动时,总督学可抽调各学校思想政治素质好、教育教学管理经验丰富、专业基础知识深厚和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参与督学督导活动。

三、主要任务

第六条  在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总督学牵头,统筹各相关股室负责制定高中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学前教育阶段督导评估细则;统筹协调安排督导小组、教学研究室和教育质量评估监测中心视导评估督查工作。

第七条  督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小组的督学督导工作,每学年要根据县教体局工作计划和各学段督导评估细则制定本组督导工作计划,指导本组督导工作。

第八条  根据督导评估细则定期开展督导工作,每学期期末按学校形成有个性和指导性的总结报告,为学校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支撑。

第九条  参加与教育教学督导有关的各种活动,随机查阅相关部门和教师的教学文件、教学资料。包括:教案、课件、笔记、试卷、作业、日志、实验记录(报告)、班务档案或成长记录等。

第十条  对每所学校进行经常性督导,重点要做好每学期开学、期中和期末的教育教学督导工作,同时视具体情况可随时对学校某个方面进行专项视导督查。

第十一条  对教育教学难点、热点问题进行调查、分析、研究,形成书面报告,为县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四、督导范围

第十二条  全县中小学校,公办、民办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和局属各单位,根据区域和学校特点划分为五个责任区。

五、督导内容

第十三条  督导内容详见绥德县教育教学工作督导评估细则。

六、督导方式 

第十四条  通过听取汇报、现场查看、听课评课、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和反馈会等方式进行。

七、督导职责

第十五条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突出素质教育,强化质量意识,聚焦核心素养,充分体现督导工作的指导性和服务性。

第十六条  依法督导,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循客观性、公正性、科学性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对督导学校作出全面中肯的评价,为学校实施奖惩办法和合理调配人力资源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督导工作人员要与时俱进,积极主动学习教育教学改革的新理论、新方法,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拓展督导方法,提升督导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对学校管理、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开展实时督导,了解和掌握各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运行态势,为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供建设性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在督导过程中发现带有普遍性、典型性、倾向性的问题信息及时梳理汇总,适时反馈给相关学校和县教体局。

第二十条  定期或不定期地征求学校领导对督导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听取教职工对督导小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丰富督导手段,改进督导办法,提高督导效率。

第二十一条  督导组均需按视导督导月计划开展视导督查工作,做好书面记录,做好资料记录整理工作,做到一校一函、一校一册,及时汇总通报,逐步建立完整的教育教学评估档案。

八、其它事项

第二十二条  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学校、校园长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主要依据。同时,县教体局在教师评优树模、晋升提拔时需参考督导小组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各校园长、局属单位领导和校外培训机构负责人要对视导督查提出的问题建立台账,认真整改落实,在回头看中发现整改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问责。

第二十四条  参与督学督导的工作人员要根据督学要求和工作安排,每学期完成一定数量的听课、培训、检查等任务,年终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督导工作人员要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善意科学,不得滥用职权侵害他人权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县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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