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9675/2024-0018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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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新闻发布】榆林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 |
12月10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榆林市发改委财贸科科长吴振民,榆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管科负责人薛刚出席吹风会解读《榆林市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和《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并回答记者提问。省驻榆有关新闻媒体及榆林传媒中心记者参加了吹风会。
《榆林市支持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包括培育市场主体、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产业创新等政策措施。一、培育市场主体。鼓励企业升规入统,对首次入统和在库时间5年以上且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连续5年为正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每户10万元的奖励。对成立“统一收银、统一核算、免费代理报税”公司并自愿纳入“规上”“限上”统计的商贸综合体、商业街区、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在榆林实际生产经营的首次入选“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国物流企业 50 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服务业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投资额20亿元以上、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物流园区,给予园区建设主体50万元的奖励。对被评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示范类、标准化类等服务业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承接大型展会活动。积极招引服务业外商投资项目,提升市场主体质量。二、提供金融支持。落实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等普惠金融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引导金融机构运用科技创新等专项再贷款工具和“上市促进贷”“小微促进贷”等金融创新产品,拓展服务业企业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榆林市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政银企对接会等政府性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榆林市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为服务业企业做好金融服务。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和覆盖面,加强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住宿、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担保支持,每年新增担保业务规模20亿元。三、鼓励产业创新。对新评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大宗商品储运基地、骨干冷链物流基地、金融商务等服务业聚集区,分别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10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融合试点企业(区域)的,给予试点单位100 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综合保税区、跨境电商综试区、陕西自贸区协同创新区、指定口岸等特殊监管区的,给予运营管理主体100万元的奖励。本政策措施之间或与其他政策存在叠加情况的,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中同一类政策在实施期间只兑现一次。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 年12月31日。
《榆林市电动车管理办法》共六章三十九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法律依据、适用范围、电动车定义和相关部门职责。第二章车辆及驾驶人管理,明确了电动车生产销售、注册登记、驾驶资格、废旧蓄电池回收。规定在本市生产或销售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车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电动车依法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登记。对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合法销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管理制度,过渡期为3年,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驾驶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需要取得相应的驾驶证。第三章通行管理,明确了道路通行规定和物流配送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边缘线算起,1.5米的范围内行驶。驾驶电动摩托车和低速电动车,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并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使用电动车从事租赁、物流、配送、外卖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本企业所属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车及其驾驶人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章停放、充电与消防管理,明确了电动车停放、充电和消防的行为规范。不得在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居家、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车充电等。禁止电动车进入载人电梯。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应当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第五章法律责任,明确了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量裁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失职失责的处罚。电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情节轻微,自愿接受教育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的,可以免于处罚。对于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乘车人罚款处罚金额不超过50元。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通行规定的,按照同类型机动车违法处罚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第六章附则,规定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电动摩托车、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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