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6108260160887138/2024-00001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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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 [ 发文日期 ] | 2023-12-05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绥政发改科技发〔2023〕253号 |
[ 名 称 ] | 绥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关于绥德县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收费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设施总量不足、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等问题日益显现,“停车难”和城市交通拥堵矛盾日渐加剧,制约了人居环境改善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为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利用价格杠杆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陕西省发改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榆林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榆政办发〔2018〕33号)、绥德县人民代表大会《绥德县停车场(点)管理办法(试行)》(绥人公字〔202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实行差别化停车收费标准,进一步细化区域和时段划分,路内停车非繁忙时段收费标准从低制定,满足周边社会车辆夜间停放需求。
二、停车区分类
根据我县中心城区实际情况,将停车场设置为一类区,巷道和道路牙以下为二类区。
三、收费标准
一类区:每20分钟0.5元,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限价15元。
二类区:每20分钟0.4元,24小时连续停车最高限价12元。
停车经营企业对长期停放的车辆可实行包月(季、年)收费,具体标准由企业与车辆停放者在不高于现行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以上收费标准只针对县城区停车收费,其他政府定价的停车场由县发改局单独核定收费标准。
四、收费时段
停车收费时段冬季(11月1日—次年3月31日)为 8∶00—18∶30,其余(4月1日—10月31日)为 8∶00—20∶00,夜间不收费。
五、优惠政策
(一)停车场停放时间在20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巷道和道牙以下临时占道停车停放时间在30分钟(含)以内免收停车费。
(二)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伤残军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机动车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免收停车服务费。持有效证件的残疾人(伤残军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机动车在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位停车予以4小时(含)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停车 4小时以上的,扣减4小时后按5折计收停车服务费。
(三)ETC无感支付车辆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位)按8折计收停车服务费。新能源汽车(绿牌)在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按5折计收停车费(不与ETC缴费重复享受打折优惠)。
(四)执行公务的军、警、消防、卫生救护、救灾抢险、环卫、医疗废弃物转运、市政设施维护、应急抢险以及喷有统一标识的执法执勤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2023年12月6日起执行,
七、相关要求
停车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处公示收费类区、收费标准、收费主体、计费时间、计费方式、收费依据、监督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绥德县发展改革和科技局
2023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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