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610826590271205W/2023-00045 | [ 主题分类 ]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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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机构 ] | 绥德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 | [ 发文日期 ] | 2023-11-01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文 号 ] | |
[ 名 称 ] | 绥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马海平等四人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公告 |
为严格食品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同时为教育违法者本人,警示他人,增强食品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以下人员禁止在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现公告如下:
马海平,男,身份证号码6127271970****5450,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薛家峁镇周家沟村,住绥德县龙湾幸福路十排一号。
刘正国,男,身份证号码3713211984****7433,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铜井镇单家庄,住户籍地。
李鑫,男,身份证号码6127271995****0018,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兴隆巷2号,住户籍地。
王海军,曾用名王飞军,小名三万,男,身份证号码6127271986****3035,户籍所在地陕西省绥德县满堂川镇刘家沟村,住绥德县龙湾富平家园三单元401室。
上述四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1年12月29日,被绥德县人民法院作出(2020)陕0826刑初74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马海平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刘正国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李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王海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禁止马海平、刘正国、李鑫、王海军在三年内从事食品经营生产活动(从业禁止期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
绥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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