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绥德县高新花园公租房配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相关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绥德县高新花园公租房配租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绥德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绥德县高新花园公租房配租工作方案
为确保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18〕3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一县一案”“一项一策”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配租房源
此次公开配租的房源位于绥德县城东高新花园小区共438套,已完成室内装修(见附件1),具备基本入住条件,租金标准5.1—5.5元/平方米/月(按楼层差价计算,不含物业、水电气等费用,见附件2),套内面积43.34—45.39平方米(见附件3)。
二、配租对象
绥德城区9个社区(名州镇文化路社区、东街社区、薛家畔社区、北门滩社区、东门滩社区、龙湾社区、上郡路社区、朝阳路社区和张家砭镇张家砭社区)的城市低保家庭(享受低保时间截至2023年11月29日满半年且至今仍继续享受的),且在绥德城区范围内租房居住。
三、申请条件
(一)户籍。申请人户籍为绥德县城区9个社区居民(具体社区同前),户口迁入时间须在2022年11月29日前。
(二)家庭。申请人必须是婚姻家庭或曾经组建过家庭(离异家庭离异时间在2022年11月29日后的,需同等审核原家庭成员离异前的相关信息)。
(三)房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商业、住宅用房(绥德县城区范围外的宅基地住房除外),且在2018年11月29日后无房产、土地交易或赠与记录。
以下7种情况按有房对待: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绥德城区有房屋或自有商业用房被拆迁且领取过拆迁安置补偿金或已经接受实物安置的。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购买商品房并网签备案的。
3.申请人离异,但原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拥有房产、地产,而未经有关部门进行财产分割的。
4.申请人配偶死亡,房产、地产虽在死亡人名下,但未经过有关部门进行财产分割的。
5.申请人家庭享受过移民搬迁、危房改造、住房质量提升、棚户区改造、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绥德城区范围内开设水、电、天然气户的,2023年11月29日后注销的按有水、电、天然气户对待。
7.在2018年11月29日后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车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登记(农用三轮、摩托车除外)。2023年11月29日后注销或转让的按有车对待。
(五)工商。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工商注册登记,不得在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公司、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2023年11月29日后注销或转让的按有工商注册登记对待。
(六)税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2023年度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申请人家庭无财政供养人员(含领取统筹人员)。
(八)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住房公积金贷款。
(九)申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申请人及配偶无不良征信记录。
说明:家庭成员指申请人配偶、与申请人和配偶之间有法定抚养关系的未婚人员。
四、申报资料
(一)个人申请书、申请人及其配偶等家庭成员的有效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结(离)婚证,离异的提供子女抚养证明及其财产分割证明(离婚协议、判决书等);丧偶的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户口本体现丧偶的不再提供死亡注销证明)。
(三)申请家庭近期五寸合影彩照。
(四)申请人及配偶的征信报告(简化版)。
(五)2024年度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六)申请人及家庭成员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七)其它需提供的材料。
五、报名时间、地点及审核程序
为确保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顺利稳妥有序推进,按照限时受理、部门联审、公开公示、抽签配租的原则实施,具体工作安排如下:
(一)报名时间:2024年10月11日—2024年10月31日。
(二)报名地点:实际居住地社区。
(三)审核程序:
1.社区报名及初审:本次申请采取线上、线下同步进行方式。申请人在报名时间内,向现居住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绥德县高新花园公租房租用申请表》并提供所需材料和相关证明,同时要在“陕西保障房”公众号线上申请(由社区统一录入)。社区受理后对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报名结束7天内提出初审意见,公示7天后报属地镇政府。逾期不报名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报。
2.属地政府复审:在接到社区递交的材料7天内,核定其材料是否齐全、符合规定条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整理,公示7天后报县住建局。
3.审核:县住建局根据各单位出具的信息审核证明材料进行汇总,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纳入保障对象。
对拒不配合调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真实的,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初审、复审或审核部门应当退回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如有异议,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初审、复审或审核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原初审、复审或者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配租办法
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家庭,进入预分配名单。具体配租办法如下:
(一)将所有公租房房源统一编号。
(二)参加抽签人员身份确认:抽签人员为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准时进入抽签现场,不得委托代理(一人户因特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以提前到县住房保障中心办理委托书,受委托人必须是直系亲属)。
(三)结果确认:抽签采取现场抽取、当场确认的方式进行。申请人在工作人员、保障对象代表等共同参与监督下,先抽取顺序号,然后按照顺序号再通过抽签方式确定具体房屋。工作人员根据抽签结果,现场确认,抽到房屋编号的在《绥德县高新花园公租房配租抽签情况确认表》上签字确认;抽到空号的,在《绥德县公租房配租轮候家庭登记表》上签字认可,作为公租房轮候家庭。
七、相关部门职责
为了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实行家庭自愿申请,部门联审机制,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各负其责,积极对申请人家庭信息进行比对核实,并书面反馈至县住建局。
(一)县纪委监委负责全程监督。
(二)县发改科技局负责租金标准审核。
(三)县财政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为财政供养人员进行认定。
(四)县人社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领取统筹情况进行认定。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黄河沿岸土石山区等移民搬迁情况进行认定。
(六)县资源规划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不动产、异地移民搬迁情况进行认定;2018年11月29日后的房产和土地交易信息情况进行认定。
(七)县住建局是全县保障性住房配租的主管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配租的具体业务工作。负责危房改造、棚改、住房质量提升、已配租保障性住房、网签备案家庭的认定和租赁关系认定。
(八)县民政局负责对城镇低保家庭及婚姻情况进行认定。
(九)县司法局负责配租过程中选派公证人员,做好抽签现场公证工作。
(十)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在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信息情况进行认定。
(十一)县城管执法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城区内是否开设自来水户及天然气户情况进行认定。
(十二)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况进行协同认定,对分配现场进行秩序维护;公安交管大队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车辆购置信息情况进行认定。
(十三)县税务局协助申请人查询申请家庭成员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
(十四)国网绥德供电公司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城区范围内是否开设电户情况进行认定。
(十五)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绥德管理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是否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进行认定。
(十六)相关镇、社区负责对户籍和家庭人口数量认定、现场确认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相关部门对核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信息核查完成后加盖单位公章,报送县住建局进行汇总。申请人对核查信息有异议或收到相关举报信息的,由信息核查单位再次对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材料。
八、相关规定
(一)申请家庭确保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同意工作人员核查本家庭相关信息。一个家庭只能申请一套。
(二)保障家庭放弃抽中公租房的,放弃后取消其保障资格(包括住房租赁补贴),并纳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申请任何类型的保障性住房。
(三)因房源不足抽到空号的家庭,如遇到放弃抽中房屋后出现剩余房源的,住房保障部门可按照抽取的顺序号通知轮候人员进行认房,其他轮候家庭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作为其它小区公租房配租的第一轮候家庭。
(四)对不能按时到场参加抽签的,待其他对象抽签结束后再进行抽签。抽签结束后仍未到场的由公证人员代抽签,不认可代抽签结果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五)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实行年度复核制度,保障对象应按照要求,提供相应材料,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审核。如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保障资格,并腾退保障房。
(六)房屋自用部分和自用设施、设备,由保障家庭自行负责维修、处理,具体使用管理等事项,按照有关政策及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七)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租房的,将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保障资格和腾退保障房。
(八)公租房不得转租、转借、转售、闲置;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破坏或擅自装修;不得拖欠租金;不得从事违法活动等,否则取消保障资格、腾退保障房并记入诚信档案。
(九)公租房的申请、审核、配租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程无中介、不收费、无代办;住房保障部门未委托任何单位、机构、个人代办公租房。
九、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公租房配租工作事关城镇低保家庭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精心组织,抓好落实,抽调专人成立工作专班负责推进此项工作,确保公租房配租工作扎实有序开展。
(二)明确分工,协同配合。各单位、各部门在申请家庭的信息审核中,要求真务实,实事求是,严格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审核认定。同时,要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高效做好配租工作。对因信息核查不实造成的后果由信息核查单位负责。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公租房配租过程中,要按照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措施,严守工作纪律,县纪委监委对配租过程进行全程监督。
十、交房时间
抽签结束3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或配偶携中号单和身份证到县住房保障中心签订《绥德县高新花园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合同》(不得委托他人办理),并办理交房手续(凡是65周岁以上的申请人需有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共同承诺并陪同签订合同)。逾期未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保障资格。
十一、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县住建局。
附件:1.高新花园公租房室内装修表
2.高新花园公租房租金标准表
3.高新花园公租房套内面积表
附件1
高新花园公租房室内装修表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备注 |
1 |
成品木门 |
3套 |
|
2 |
铝合金推拉门 |
1套 |
|
3 |
壁挂炉 |
1台 |
|
4 |
坐便器 |
1个 |
|
5 |
淋浴花洒 |
1个 |
|
6 |
洗手盆 |
1个 |
|
7 |
墙面镜 |
1面 |
|
8 |
吸顶灯及平板灯 |
4套 |
|
9 |
地砖 |
所有地面铺装 |
含踢脚线 |
10 |
墙砖 |
厨房、卫生间墙面铺装 |
|
11 |
铝扣板吊顶 |
厨房、卫生间顶 |
|
12 |
浴霸 |
1套 |
|
13 |
水电气入户、墙面刮白 |
附件2 |
|||||||
高新花园公租房租金标准表 | |||||||
楼号 |
1号楼 |
2号楼 |
3号楼 | ||||
楼层租金标准 |
楼层 |
租金标准(元/月/平方米) |
楼层 |
租金标准(元/月/平方米) |
楼层 |
租金标准(元/月/平方米) | |
3层—4层、20层 |
5.1 |
1层—5层、26层 |
5.1 |
1层—4层、17层 |
5.1 | ||
5层—8层 |
5.2 |
6层—10层 |
5.2 |
5层—8层 |
5.2 | ||
9层—13层 |
5.3 |
11层—15层 |
5.3 |
9层—11层 |
5.3 | ||
14层—17层 |
5.4 |
16层—21层 |
5.4 |
12层—14层 |
5.4 | ||
18层—19层 |
5.5 |
21层—25层 |
5.5 |
15层—16层 |
5.5 | ||
说明:1.房屋年租金=套内面积*楼层租金标准*12。 | |||||||
2.楼层租金标准按楼层差价计算。 | |||||||
3.房屋租金不含物业、水、电、气等费用。 |
附件3 |
|||||
高新花园公租房套内面积表 | |||||
1号楼房号 |
套内面积(m²) |
2号楼房号 |
套内面积(m²) |
3号楼房号 |
套内面积(m²) |
1-1-301至2001 |
45.39 |
2-1-101至301 |
45.35 |
3-1-101至301 |
43.91 |
1-2-301至2001 |
45.24 |
2-1-401至2601 |
45.39 |
3-2-101至301 |
43.91 |
1-3-301至2001 |
45.39 |
2-1-102至2602 |
45.35 |
3-1-401至1701 |
43.49 |
1-1-302至2002 |
45.35 |
2-1-403至2603 |
45.35 |
3-2-401至1701 |
43.34 |
1-2-302至2002 |
45.35 |
2-1-404至2604 |
45.39 |
3-1-102至1702 |
43.91 |
1-3-302至2002 |
45.35 |
3-2-102至1702 |
43.91 | ||
1-1-303至2003 |
45.35 |
3-1-403至1703 |
43.91 | ||
1-2-303至2003 |
45.35 |
3-2-403至1703 |
43.91 | ||
1-3-303至2003 |
45.35 |
3-1-404至1704 |
43.34 | ||
1-1-304至2004 |
45.24 |
3-2-404至1704 |
43.49 | ||
1-2-304至2004 |
45.39 |
||||
1-3-304至2004 |
45.39 |